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事聲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事聲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事聲字第197號抗告人 陳文德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宜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01年6月26日所為裁定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規定,視為已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書記官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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