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634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辜𦠜松被告 于永強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于永強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于永強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182,858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42,48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1,981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書記官莊豐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