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34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訴字第34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034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蔡練生 (局長)訴訟代理人己○○
戊○○丁○○
參加人線讚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丙○○(董事)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線讚實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於民國(下同)90年1月5日以「繞線機之滾筒式導紗凸輪構造追加一」向被告申請追加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A01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系爭專利不符合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8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所定之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以92年7月31日(92)智專三㈢05055第00000000000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94年11月29日開庭行準備程序,經命被告陳述意見後,認有使該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5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蕭惠芳法官李得灶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5年1月5日
書記官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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