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2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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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327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王宸銘

被告台灣欣邦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進財

被告 陳官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佰柒拾陸萬肆仟壹佰壹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玖拾參萬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佰柒拾陸萬肆仟壹佰壹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間所簽立之華南商業銀行授信契約書(下稱系爭授信契約書)2件,其中第18條或第21條約定:因本契約書涉訟時,合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情,有系爭授信契約書書影本2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8至32、36至46頁)。足認兩造間就本件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涉訟時,以本院為第一審合意管轄法院,故本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台灣欣邦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欣邦公司)經營各種機械零件及大小五金等製造加工買賣,基於營運週轉性支出、購置機器設備之需,邀同被告陳進財、陳官文(下與欣邦公司合稱被告)於民國103年4月16日與原告簽立貸款契約書,連帶保證書,辦理借款新臺幣(下同)700萬元;於108年12月4日與原告簽立貸款契約書,辦理借款300萬元,詎被告僅繳納本金及利息分別至111年3月11日、同年月20日,即未再依約繳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據系爭授信契約書第7條第1項第1款或第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約定,對貴行所附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發生停止營業情事時,所有借款得提前視為全部到期,而依聯徵中心資料被告欣邦公司最近12期還款記錄已達3期逾繳註記,借款本金、利息已逾期未繳達3個月以上,而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營業狀況為非營業中,足證被告已停止營業。原告於111年4月21日、同年5月17日對被告寄發催告函,復於同年5月30日對被告寄發存證信函,主張被告所有借款喪失期限利益,提前視同到期,應全數清償。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尚積欠如附表所示之本息及違約金等情,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經查,原告主張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授信契約書2件、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新臺幣共4紙、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被告聯徵中心資料、欣邦公司財政部入口網影本、催告函、存證信函及回執等、原告查訪欣邦公司營業處照片及陳報狀等(見本院卷第18至138、192至193、198至204頁)為據。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是綜上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暨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原告請求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經核

於法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職權宣告

被告得為原告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周彥儒

附表:(新臺幣/元)

編號

貸款金額

借款期間

尚欠本金

最後繳息日

利率

違約金

1

600,000

109年1月20日至114年1月20日

352,828

111年3月20日

按原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2.68%(目前合計為年率3.91%)計息,嗣後每滿3個月調整,加碼幅度不變。

逾期在6個月內依左列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部分,依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

2

2,400,000

109年1月20日至114年1月20日

1,411,285

111年3月20日

同上

同上

3

700,000

110年8月11日至111年8月11日

700,000

111年3月11日

依臺北金融業拆款3個月定盤利率加碼年利率2.62011%(現為3.49078%)計息,嗣後每3個月為利率變動調整日,加碼幅度不變。

同上

4

6,300,000

110年8月11日至111年8月11日

6,300,000

111年3月11日

同上

同上

合計

8,76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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