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17號原告 許玉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俊雄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新竹市○○路○段○○○巷○○弄○○號房屋106年度稅籍證明資料。
二、以前開房屋之課稅現值,加上被告積欠之租金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後,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書記官陳麗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