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小字第65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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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彰小字第657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九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柒仟壹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貳
萬肆仟柒佰肆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九十四年四月八日向原告
申辦信用卡,約定被告得於原告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
應依約定繳款期限繳款,如未能如期繳納,應另付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詎被告至九十七年四
月二十三日止,合計欠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共新台幣(下
同)二萬七千一百二十五元未付,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
不理。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聲明所
示。
(二)被告請求駁回原告之訴,抗辯稱:被告並非惡意違約,實
因還款能力有限而無法負擔,原告所請求每月加計違約金
,對被告吃緊的財務狀況而言無疑是雪上加霜,望法院能
裁示予以減免等語。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四、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及其約定條款
、欠繳明細清單(均影本)各一份為證,被告固辯稱原告
所請求每月加計違約金,對被告吃緊的財務狀況而言無疑
是雪上加霜,望法院能裁示予以減免等語,惟查,原告並
未請求違約金,且被告對積欠原告消費借款之事實並不爭
執,原告之主張自可採認為真。
(二)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原告二萬七千一百二十五元,及其中二萬四千七百四十五
元部份自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訴訟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與本件判決
結果並無影響,不予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
條之二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
前段、第七十八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