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苗小字第5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苗小字第510號原告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周鴻俊 被告 林素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6,161元,及自民國95年1月2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9.8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向萬泰銀行申請信用卡使用,於民國95年1月23日起未按時還款,尚積欠本金新台幣86,161元及利息,有其提出之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交易明細表、萬泰銀行將債權轉讓給原告的證明書為證,堪信為真實。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書記官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