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出資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告 蘇惠萍 被上訴人即原告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國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9年訴字第2號返還出資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張智揚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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