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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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114號原告 胡全米 上列原告與被告 熊政銘 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苗栗縣○○鎮○○段○○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三、被告熊政銘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書記官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