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165號原告 楊美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人登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游人登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書記官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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