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533號聲請人 鍾佳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曹賜益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書記官于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