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857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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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85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85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及68號1、2樓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理人 王秋霞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德富
張吉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陸仟叁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期間及利率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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