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7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7828號債權人 江炳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元東大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元東大實業有限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
,並請具狀更正,並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公司名稱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書記官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