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更(一)字第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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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更(一)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更(一)字第79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梁基暉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罪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5年度訴字第2334號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0249號),提起上訴,經本院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登俊法官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蕙瑜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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