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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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消債清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謝英吉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8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列各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趙思芸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書記官黃俊岳附表:聲請人應補正事項㈠據實報告聲請前二年內聲請人尚有無其他收入及財產變動狀況
【含土地及建物之增減、存款及現金之增減(附97年起至今全部帳戶之存摺影本)、動產(如汽機車、股票等)之增減、保險單、事業投資、債權之增減、債務之增減】,並提出釋明文件。
㈡提出債權人、債務人清冊,並載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2項、第3項規定之事項。
㈢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及支出之金額,並提出聲請人勞保投保資料(含投保薪資及投保單)。
㈣聲請人應說明先前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協商清償方案而不成立之原因為何?並提出協商不成立之釋明文件。
㈤說明聲請人負債新臺幣1,700萬元之原因,金錢之流向及用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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