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建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字第208號原告良錦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劉岱音 律師複代理人 林正隆 律師被告國雍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
乙○○戊○○ 林雅芬 律師 王龍寬 律師複代理人 許慧如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五項關於「被告如以新臺幣捌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如以新臺幣肆佰捌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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