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54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朱浩萍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4653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散布竊錄之身體隱私部位內容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恐嚇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不得散布詹○○(年籍詳卷)之任何相片及騷擾詹○○。
事實
一、甲○○與詹○○(年籍詳卷,以下簡稱 詹女 )原為男女朋友,詎甲○○明知未得詹女之同意,不得無故竊錄其身體隱私部位,竟基於妨害秘密之犯意,於民國92年至96年2人交往期間,在雲林縣西螺鎮某汽車旅館房內,未經詹女之同意,以自備之具有照相功能機具,拍攝不詳數量之詹女全裸、裸露胸部及半裸胸部(均躺於床上)之照片,而無故以照相方式竊錄詹女非公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因而妨害詹女之秘密(此部分業據告訴人詹○○撤回告訴,另為不受理判決)。
二、嗣因詹女於96年、97年間提議分手,甲○○心生不滿,乃另行起意,基於散布上開竊錄內容、毀損名譽之犯意,於98年
2月1日前幾日,將不詳數量之前揭其盜攝所得之詹女全裸照片(含彩色及影印照片)及內裝有詹女上開裸照(甲○○將該照片上半部撕毀後,在照片背面書寫「 阿美 床上功夫很好,很會叫春」等文字)之收件人為許○○(詹女之夫)之信封散布在詹女位於彰化縣北斗鎮東光里之住處附近,供不特定人撿拾觀覽而散布之,而生損害於詹女之名譽(毀損名譽部分業據告訴人詹00撤回告訴)。
三、甲○○另基於恐嚇之單一犯意,以其所有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傳送簡訊之方式,接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彰化縣○○鎮○○里○○路○○巷○○號,傳送如附表所示之含有加害詹女名譽之惡害通知內容之簡訊多則至詹女持用之行動電話,使詹女心生畏懼,足以生危害於詹女之安全。
四、案經詹女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情形,而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1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1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除簡式審判程序及簡易程序案件外,第1審應行合議審判,刑事訴訟法第
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高等法院管轄第1審案件以外之罪,並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依前揭規定,經評議結果,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先予敘明。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及證人詹源和於檢察官訊問時證述情節相符,且有被告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紀錄、行動電話簡訊翻拍照片、上開信件及告訴人裸露身體照片多張在卷可稽。又告訴人提出扣案之背面寫有「阿美床上功夫很好,很會叫春」等文字之照片,經送放大檢視及特徵比對鑑定結果,認與被告平日書寫之筆跡相符,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1件附卷可稽,足證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前揭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甲○○如事實欄第2項所為,係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散布猥褻影像、同法第315條之2第3項之散布竊錄之身體隱私部位內容罪;其如事實欄第3項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就如事實欄第2項之行為,係以一散布行為,同時觸犯構成要件相異之散布猥褻影像罪及散布竊錄之身體隱私部位內容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
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較重之散布竊錄之身體隱私部位內容罪處斷。至被告如事實欄第2項所為毀損告訴人名譽,所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圖畫誹謗罪部分,檢察官起訴書認係犯刑法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罪,依刑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已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亦有規定,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揆諸前揭明文,本應為不受理之判決,因係與散布猥褻圖畫、散布竊錄之身體隱私部位內容之同一行為犯之,故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附此說明。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手段、所生危害及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告訴人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以示懲儆。再按立法院雖於98年12月15日修正刑法第41條第8項之規定:「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而將得易科罰金之適用範圍,擴大為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執行刑逾六月者,亦得易科罰金,並經總統於98年12月30日公布,而於99年1月1日起生效。惟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2項關於數罪併罰,其執行之刑未逾六個月者,始得易科罰金之規定,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98年6月19日作成釋字第662號解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六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三六六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準此以言,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8項僅係將上開釋字第662號解釋內容予以明文化,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既經上開解釋宣示「失其效力」,本次修法對於受刑人適用刑罰法律之結果並無任何差異,應逕予適用現行刑法第41條第8項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毋庸再為新舊法之比較。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足憑,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而告訴人亦同意被告緩刑,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期間如主文所示,用啟自新。復因本件告訴人於本案受有損害,為保護告訴人以免其再度受害,並促被告確實改過自新,爰命被告不得再散布告訴人照片及不得騷擾告訴人,並依法諭知被告於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35條第1項、第305條、第315條之2第3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第8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7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元郁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書記官魏嘉信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5條(散布、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時間│簡訊內容│├──┼──────┼────────────────┤│1│98年4月18日│我的侄兒參加將軍團也知道妳跟他們│││20時22分許│團員也上床過妳只要是男人找你上床││││一定說好難怪 軒明 取老婆那個男人從││││妳身後摟著很親熱妳要好幾個男人才││││夠水性楊花紅杏出強 許勝雄 回來又有││││好戲可看要讓妳很出名妳要報警就報│├──┼──────┼────────────────┤│2│98年4月19日│妳的奶頭特別長跟特別大就是妳每天│││15時許│需要眾男人吸奶才夠妳出名是淫婦跟││││蕩婦妳討客兄眾人皆知還臉皮實在很││││厚需要三四個男人一起玩脫衣褲妳需││││要的許勝雄回來會向他討錢根東西到││││時候妳就知道東斗路就無法住睡在那││││些男人家裡│├──┼──────┼────────────────┤│3│98年4月23日│有天去妳家對面泡茶聽他們說有撿到│││20時7分許│妳全裸露毛的相片又說他們早知道妳││││討客兄所以妳臉皮實在很厚到了晚上││││不在家相信妳每天都跟那個寡婦介紹││││男人給妳睡覺反正妳讓男人幹是眾人││││皆知一定會讓妳們離婚讓妳每天不用││││穿衣褲陪男人睡覺妳現在靠那些男人││││給妳錢│├──┼──────┼────────────────┤│4│98年4月8日20│妳負責陪那些人吃喝妳負責脫光衣服│││時許│就好上下兩個洞就很飽許勝雄再回來││││再驚爆一些事反正妳討客兄是公開不││││怕人知道所以妳臉皮實在很厚妳左右││││鄰居都知道妳都陪男人睡覺 阿滿 (詹││││ 月美 之母)很光榮│├──┼──────┼────────────────┤│5│98年4月16日│許勝雄的手機是……最近又有事情妳│││19時16分許│就等著昨跟妳們詹家是誓不兩力也是││││有戲可看│├──┼──────┼────────────────┤│6│98年4月24日│妳這幾天會收到法院傳票詹源和(詹│││17時16分許│月美之兄)跟許勝雄帶流氓登門入室││││恐嚇還要五拾萬元我家有錄影存證會││││讓妳更出名上報上法院控告妳們準備││││接傳票讓妳左右鄰居都知道妳討客兄│├──┼──────┼────────────────┤│7│98年4月25日│妳會期待法院三張傳票會把所有證據│││19時45分許│送法院最主要要告詹源和及許勝雄跟││││妳這三人這樣妳兒子才知道妳討客兄││││我不會留情份妳可以告訴賣素食離婚││││的女人說我們要告妳們我會讓妳支離││││破脆之前告訴我說沒臉活結果有那些││││男人幹生活就滿臉春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