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司家聲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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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司家聲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家聲字第32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乙○○之遺囑執行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乙○○之遺囑執行人,惟未提出被繼承人乙○○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親屬系統表,以證明被繼承人業已死亡且無親屬會議或未能於法定期限內選定遺囑執行人,本院於民國99年5月21日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28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合法,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淑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書記官陳德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