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基簡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基簡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基簡字第三十五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玖佰伍拾陸元,原告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二日收受該裁定之送達,有送達回證一紙附卷可稽。
二、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王翠芬右為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書狀,敍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日~B書記官陳淑慧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