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訴字第155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五六號
原告妃琳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代表人 張盛和 (局長)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小康
法官林金本法官黃秋鴻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王琍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