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897號上訴人 王靖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鍾睿康 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2年3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其中含有非訟事件(按即給付子女扶養費部分)及訴訟事件(按即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新臺幣100萬元及遲延利息部分),經核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350元(計算式:1,000元+16,350元=17,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上訴。另併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狀,且需含有「上訴理由」,上訴狀並附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韻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
書記官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