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字第782號上訴人UNICORNINFORMATIONSYSTEMCO.,LTD.法定代理人KIM,SUNG-JIN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英屬維京群島商廣川科技有限公司(DANRIVERINC.)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本院101年度上字第78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英屬維京群島商廣川科技有限公司(DANRIVERINC.)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8日所為之100年度上字第782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惟因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委任具有律師資格之人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103年3月13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上訴人已於103年3月20日收受裁定,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04頁),茲已逾限,仍未遵行,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稽(見本院卷第106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詹文馨
法官管靜怡法官潘進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書記官李翠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