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528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美麗景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許育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東區工程處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即債務人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東區工程處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三、請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四、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國97年11月1日」?)。
五、查聲請人向相對人請求60期之管理費金額與聲請狀之請求金額不符,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加計利息)。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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