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80號
上訴人 黃立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嘉振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月21日所為112年度重訴字第48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萬1,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書記官賴棠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