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307號
原   告  王碧雲
上原告與被告 劉威成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被告劉威成現在
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原告應預繳自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
提解被告劉威成至本庭之提解費新台幣壹仟叁佰叁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3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預繳上開提
解費,逾期不繳,被告劉威成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就被告劉威成
部分合意停止訴訟,逾四個月兩造均未墊支者,視為原告撤回對
被告劉威成之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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