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4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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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49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瑋証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8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瑋証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高瑋証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判決,並確定在案,有前揭裁判、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江春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傳穎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附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0年9月18日│101年1月12日│││││├──────┼───────────┼───────────┤│偵查機關年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3269號│101年度毒偵字第704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44號│101年度審訴字第279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2月23日│101年4月20日│├─┼────┼───────────┼───────────┤││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44號│101年度審訴字第279號│││││││判├────┼───────────┼───────────┤│決│判決確定│101年3月23日│101年5月23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