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聲字第8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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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聲字第8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0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添陽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5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添陽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等罪,先後經最高法院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影本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孫玉文法官賴純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心欣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