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拍字第一八一七號
聲請人保證責任台北縣淡水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呂子昌 相對人 高棟榮 右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保證責任台北縣淡水鎮第一信用合作社」之記載,應更正為「保證責任台北縣淡水信用合作社」。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部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
書記官柯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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