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全聲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全聲字第四二○號
聲請人即債權人世新大學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 劉錦綸 律師即債務人乙○○右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所為之九十年度裁全字第四二八九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又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同法第五三三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九十年度裁全字第四二八九號裁定准予假處分,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處分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三條、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日
法院書記官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