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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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29號原告敦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正大 訴訟代理人 熊誦梅 律師
張憲瑋 律師 林昱宏 律師被告 邱俊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俊毓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書記官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