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17號原告 彭文蘭 法定代理人 彭國雄 被告 邱玉嬌 上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109年度交易字第73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沛文
法官蔡玉琪法官李建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書記官張慧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