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603號原告 邱國峰 被告 彭恩綸
彭瑞祥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10年度訴字第66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沛文
法官崔恩寧法官李建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書記官張慧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