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71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黃東隆
居新竹市○區○○里0鄰○○路000巷00弄00號0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伍佰參拾元,及暨自91年04月07日起至民國110年0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5計算之利息,及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自91年05月07日起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即16%)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即16%)之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黃東隆於民國90年12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7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1年04月0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發給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