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2年度潮補字第68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潮補字第686號原告 許碧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志銘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潮州簡易庭法官曾迪群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書記官薛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