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8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18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86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邱婉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7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婉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婉婷(下稱受刑人)因遺棄等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09年7月7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可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因遺棄等數罪,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7月7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足憑,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規定之情形。是以,本院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等情,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於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為得易科罰金,然與附表編號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併合處罰之結果,自不得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李雅俐法官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附表:受刑人邱婉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傷害│遺棄│││││││├────────┼─────────┼─────────┼─────────┤│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6年8月8日前1、2│107年2月16日││││週某日不詳時間│││├────────┼─────────┼─────────┼─────────┤│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6年度偵│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0455號│字第1184號││├─┬──────┼─────────┼─────────┼─────────┤│最│法院│新竹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緝字第40│108年度上訴字第│││實││號│1896號│││審├──────┼─────────┼─────────┼─────────┤││判決日期│108年1月21日│108年10月8日││├─┼──────┼─────────┼─────────┼─────────┤││法院│新竹地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緝字第40│108年度上訴字第│││判││號│189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5月3日│108年11月1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新竹地檢108年度執│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756號(新竹地│字第1766號(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再字第│檢109年度執助字第││││8號)│5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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