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4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33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淳世上列受刑人因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4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性交等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乘機性交罪)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侵上訴字第158號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經最高法院以105年度台上字第2132號駁回上訴確定,自民國106年1月20日起入監執行,嗣法務部於109年10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該條第2項規定,應命受刑人於其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至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該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0月28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4749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109年10月28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47490號),暨上開刑事判決書、戶籍謄本、法務部○○○○○○○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法務部○○○○○○○收容人人相表、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受刑人調查分類間接調查表、綜合研判表、個案輔導紀錄、個案入監評估報告書、整合查詢及治療狀態維護清單、強制診療紀錄─團體治療、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STATIC-99等量表、MnSOST-R等量表、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和解書等資料附卷可稽,復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又本件受刑人經綜合評估,雖認再犯危險性顯著降低,但仍有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之必要,參酌其犯案情節暨個案輔導情形,爰認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及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不法侵害之行為,併准許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吳勇毅法官呂寧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資旻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