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0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081號上訴人即本訴被告即反訴原告穩達紡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雅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裕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081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即本訴及反訴)為新臺幣220萬0029元【即0000000+652819=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43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書記官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