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705號原告 張健作
邱秋菊 上列原告與被告 唐春玉 等3人間租佃爭議事件,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由苗栗縣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成立而移送本院,惟原告並未表明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復未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
二、苗栗縣○○鎮○○段後庄小段708、708-1、708-2、708-
3、796、796-4地號6筆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
三、被告唐春玉、 唐瑞鴻 、 唐寬之 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慶仁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