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96號原告 洪金田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暖 、 洪基良 、 洪基南 、 洪基東 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地租依土地謄本分別記載為「空白」、「依照契約約定」,請陳報兩造間就系爭地上權有無約定租金,及約定租金之數額,或提出設定地上權契約。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文倩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