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塗銷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704號原告 廖英米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來發 等人間請求塗銷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主張對被告呂來發之債權額為若干(是否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9301號民事裁定所載新臺幣82萬元)?
二、門牌號碼苗栗縣○○鎮○○路○○號房屋之最新建物登記謄本。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佩蓁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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