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85號原告 陳彰輝 訴訟代理人 周敬恒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天助 之全體繼承人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陳天助、 陳天祿陳天富陳天香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等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下同);暨具狀追加其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被告 陳章雄陳彰龍陳彰安陳君合陳洪粉陳君同陳君嘉方君任方珠玉陳君印陳貴禎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佩蓁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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