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9號原告 王堃傑 訴訟代理人 蕭琪 男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張○○、張○○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等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10,21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898元。
二、附表所示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不可省略)。
三、請補正被告之正確姓名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民事庭法官吳宏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書記官莊心羽附表:
┌───────┬────┬─────┬────┬──────┐│地號│面積(平│公告現值(│原告之應│訴訟標的價額│││方公尺)│新臺幣:元│有部分│(新臺幣:元││││/平方公尺││/元以下四捨││││)││五入)│├───────┼────┼─────┼────┼──────┤│澎湖縣馬公市興│498.00│1,900│3分之1│315,400││ 仁段 350地號│││││├───────┼────┼─────┼────┼──────┤│澎湖縣馬公市興│688.31│1,900│3分之1│435,930││仁段719地號│││││├───────┼────┼─────┼────┼──────┤│澎湖縣馬公市興│463.21│1,900│3分之1│293,366││仁段704地號│││││├───────┼────┼─────┼────┼──────┤│澎湖縣馬公市興│1,050.50│1,900│3分之1│665,317││仁段1211地號│││││├───────┼────┼─────┼────┼──────┤│澎湖縣馬公市興│1,029.80│1,900│3分之1│652,207││仁段1519地號│││││├───────┼────┼─────┼────┼──────┤│澎湖縣馬公市興│879.00│1,600│3分之1│468,800││仁南段79地號│││││├───────┼────┼─────┼────┼──────┤│澎湖縣馬公市鐵│335.98│1,600│3分之1│179,190││線段1246地號│││││├───────┴────┴─────┴────┴──────┤│合計:3,010,2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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