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4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就業服務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46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
生前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8142號、第14271號、第21851號、95年度偵字第66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丁○○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丁○○業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五日死亡,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各一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八一、八二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被告丁○○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被告丙○○、乙○○、甲○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陳彥宏法官吳為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江惠婷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