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90號原告甲○○應送達處所:台北郵政128之334號信箱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另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回復名譽,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美杏
法官汪怡君法官吳若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書記官劉英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