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49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聲字第18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另更正:編號4、5之判決確定日期為99年7月12日;編號7、8、9之偵查機關案號均補充台北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
843號,最後事實審及確定判決之法院均補充台北地院99年度訴字第445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紀凱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桑子樑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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