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3年度家上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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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3年家上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上字第15號上訴人 徐阿秀 被上訴人 徐惠敏 被上訴人 林惠君 被上訴人 徐志勇 當事人間因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新台幣(下同)2,834,8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674元,未據繳納,而上訴人聲請訴訟救助既經本院裁定駁回(103年度家聲字第4號),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繳納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賴淳良
法官黃玉清法官林慧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書記官陳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