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國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國字第22號抗告人即原告 蕭正朋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法務部、檢察司長 林邦樑 、檢察總長 顏大和 、花蓮高分檢 林朝松 、 邱太三 間因本院106年度重國字第22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22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政哲
法官陳蒨儀法官黃鈺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書記官鄭仁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