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苗簡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苗簡字第148號原告苗栗縣頭份市公所法定代理人 徐定禎 訴訟代理人 曾兆立
傅桂欽 被告金欣興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金火 訴訟代理人 趙時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何星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