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32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3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329號原告 蔡時安 即達人診所被告 賴金妙
黃淑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易字第1743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0萬153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其陳述略稱:被告2人任職期間,私自透過 白濤碩圓生康健股份有限公司進貨,並利用不知情之員工向客戶銷售,以此違背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原告之利益,為此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告2人賠償如聲明所示。
二、被告2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2人被訴背信一案,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參諸上開說明,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進發
法官李婉玉法官羅智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對於刑事判決上訴時始得對本判決上訴。
書記官洪菘臨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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