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9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95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仁偉
張偉德邱振勢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一00年度聲沒字第二0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撲克牌伍拾貳張、賭資新臺幣貳佰伍拾元,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署一00年度速偵字第三五八八號被告蔡仁偉、張偉德、邱振勢犯賭博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扣案之撲克牌五十二張、賭資新臺幣(下同)二百五十元,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在賭檯之財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宣告沒收;又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
一、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為警當場查扣之撲克牌五十二張係被告蔡仁偉所有,且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另扣案之現金二百五十元亦係被告蔡仁偉所有,並供其等賭博犯罪使用之賭資,業據被告蔡仁偉、張偉德、邱振勢於警、偵訊時坦承不諱,復有扣押物品目錄表一份及現場暨扣押物照片五幀可資佐證;又上開犯行,業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一00年度速偵字第三五八八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陳錫威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